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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準則》緊扣廉潔自律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看得見、摸得著的高標準。《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條例》內容,我們摘選了部分與實際工作、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案例,重點對六大紀律進行解讀,以案釋紀,推動學習貫徹。本期推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重點解讀之組織紀律篇。 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斗力的重要保證。 當前,有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嚴重,目無組織紀律,跟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安排;有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在處理一些應該由中央和上級組織統一決定的重要問題時,事前不請示、事后不報告,搞先斬后奏、邊斬邊奏,甚至斬而不奏……組織紀律松弛已經成為黨的一大憂患。遵守黨的組織紀律,向組織報告,聽組織意見,很多問題就不會發生。

《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違背“四個服從”要求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增加了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違規取得國(境)外居留權或者外國國籍,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等違紀條款。該章依次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侵犯黨員權利、違反組織工作原則、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分規定。 《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案例一:貴州省黔東南州原副州長、凱里市原市長洪金洲,“搞家長制、一言堂”在單位是有名的。每次開會,他都首先定調,如有同志提出不同意見,則會被他“教育”一番。市委作出的決定,但凡與自己想法一致的,執行;但凡不一致的,那就是一個字——拖。開市長辦公會,洪金洲常把不想執行的決定放到最后討論,快到這個議題的時候,他就上廁所,回來后常以時間太晚為由,再往下次推,一些事情就此不了了之。特別是在干部選拔任用上,洪金洲更喜歡搞個人說了算,凡是得不到他認可的人,休想到市政府重要部門工作。為了干部人事問題,洪金洲常和其他常委鬧矛盾。此外,洪金洲還存在其他方面的問題,于2013年5月接受組織調查。 釋紀:《黨章》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四個服從”,既是黨最基本的組織原則,也是最基本的組織紀律。洪金洲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工作上唯我獨尊,我行我素,違反議事規則,不執行黨委決定,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應受到黨紀的追究。 《條例》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ㄒ唬┻`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ㄈ┎蝗鐚嵦顖髠€人檔案資料的。 …… 
案例二:桐鄉市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沈某擁有嘉興、桐鄉兩地房產3套,在領導干部重大事項申報時,其中1套未申報。沈某同時利用職務上的影響支持親屬向服務管理對象租借廠房,開設“廠中廠”謀取利益,其以“向組織申報會給自己帶來麻煩”為由,未如實申報以上情況。此外,還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并大肆收受財物的行為。后經桐鄉市委批準,桐鄉市紀委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釋紀: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員干部必須遵守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也是檢驗黨員對黨是否忠誠老實的試金石。從監督和反腐的角度看,報告個人事項,向黨組織如實“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潔的重要標尺?!稐l例》新增了對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的處分規定,反映了中央從嚴治黨、加強對黨員干部組織管理的堅定決心。 《條例》第六十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案例三:趙某,某部委司局級干部,性格外向,喜好張羅事,在老鄉之中頗有人望。某次在北京的老鄉聚會上,有人提出,現在沒有一個固定組織,大家日常聯絡不太方便。趙某便主動提議成立在京老鄉聯誼會,由他本人擔任秘書長。沒過多久,老鄉聯誼會正式成立,但一直未登記注冊。老鄉會成立后,組織了多次大規模的聚會活動,產生較大影響。 釋紀:《條例》第六十八條,是修訂后新增加的條款。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于2002年下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趙某作為司局級領導干部,主動提議成立在京老鄉聯誼會,并由他本人擔任秘書長。聯誼會成立后,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并多次組織大規模聚會,產生較大影響。按照《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給予趙某相應的黨紀處分。 《條例》第六十九條 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四:2012年5月,江蘇省揚州市礦務局副局長韓谷雨得知揚州市礦務局副局長張凱等人任前公示的消息后心存不滿,隨即編造了張凱花50萬元買官的虛假舉報材料,采用匿名方式分別寄給了省市領導。其后,韓谷雨又打電話給其情婦王某,叫王某指使其侄在網上發帖,以混淆視聽、欺騙網民。王某侄子將韓編好的帖子發布到網絡論壇,該貼點擊瀏覽26800余次,回復850余次,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同時,韓谷雨還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最終,韓被開除黨籍,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釋紀:根據黨章規定,黨員享有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事實的權利,但是該權利的行使必須以認真負責任的態度和事實求是的原則,且以組織規定的方式進行。韓谷雨身為黨的領導干部,目無組織紀律,采用誣告陷害等手段,阻止其他黨員干部受到提拔任用,甚至意圖使其受到紀律追究,嚴重侵害了黨員的合法權利,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應當受到紀律的懲處。 《條例》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ㄒ唬┰诿裰魍扑]、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ǘ┰诜梢幎ǖ耐镀?、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ㄈ┰谶x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案例五:2013年縉云縣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中,某村黨支部自薦人陶某等四人為了拉票,互相合作,進行拉票賄選。為了得到某自然村老黨員的選票支持,2013年國慶節后的一天,陶某等四人宴請了某自然村9名黨員,席間給在場每位黨員分了一包硬中華香煙,并請他們在選舉時多幫忙。第一輪選舉時,四人挨家挨戶上門拉票。第二輪選舉時向參加選舉的黨員分發寫了四人名字的小卡片。四人拉票時以分發散支香煙的形式總共分發10條香煙,價值約3000元。2014年9月,陶某等四人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釋紀:陶某等四人拉票賄選,違反組織原則,破壞選舉公平。一段時間以來,由于基層組織渙散、紀律松弛,一些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嚴重缺位,導致個別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膽大妄為,公然違背組織原則,進行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將懲處非組織活動寫進新修訂的《條例》,是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 《條例》第七十三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案例六:2013年10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陳秋華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經人介紹認識了時任中國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發行部主任柳鐵建,柳表示想調到自治區林業廳工作。之后,陳秋華請人教處根據柳鐵建個人情況、林業廳崗位空缺及用人需求提出意見。2013年11月,自治區林業廳人事教育處提出擬調任柳鐵建為本廳社會保險中心副主任(正處級)的書面意見。次日,陳秋華主持召開林業廳黨組會議,研究同意該意見。2014年3月,柳鐵建到自治區林業廳報到上班。 經查,柳鐵建2010年在擔任河南省禹州市萇莊鄉黨委書記期間,因違反紀律被禹州市紀委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之后柳偽造個人檔案材料,涉嫌造假騙官,被群眾舉報至中央巡視組,造成惡劣影響。柳鐵建已于2015年1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陳秋華違反組織紀律,于2015年上半年被“雙開”。 釋紀:黨要管黨,首先是管好干部;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吏治腐敗是最大的腐敗,用人腐敗必然導致用權腐敗。要發揮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正確用人導向,嚴明組織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確保選人用人風清氣正。陳秋華身為黨的領導干部,在選拔任用干部中不認真考察,選拔任用不符合條件的干部,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應依紀嚴懲。 《條例》第七十四條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案例七:2014年6月,安吉縣紀委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該縣某局李某使用假文憑參加事業單位招考被錄用??h紀委調查發現,李某于1993年9月就讀民辦江西青年服裝學院(現更名為江西科技職業學院)服裝設計與工程專業(兩年制),1995年7月大專結業。2003年7月,其使用偽造的南昌大學計算機系計算機應用專業本科畢業證書,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考,報考原縣人事局人才開發服務中心崗位,并于同年9月被錄取,后逐步擔任局中層干部。安吉縣紀委對李某作出開除黨籍處分。 釋紀:人事檔案是我國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特色,它是個人身份、學歷、資歷等方面的證據,伴隨人的一生,是記載人生軌跡的重要依據。人事檔案彰顯個人的基本誠信問題,更是與領導干部的道德水平息息相關。而有些領導干部為了升官,不擇手段對檔案進行造假,可謂丟掉了最基本的誠信,嚴重違反了組織紀律,這是萬萬要不得的。 《條例》第七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七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案例八:科技日報社原副社長、機關黨委書記湯東寧未經批準獲取英國永久居留權,一直未向組織報告。2013年以來,未經組織批準、未履行請假手續多次因私出國,事后隱瞞不報。2014年8月以來,違規持有個人因私護照,不按規定及時交由組織統一管理,直到組織人事部門多次催繳,于2015年5月交還。依據有關規定,科技部黨組研究并經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批準,決定給予湯東寧開除黨籍處分;科技部決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撤銷其科技日報社副社長職務,由三級職員降為六級職員。 釋紀: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每次因私出國(境)前,要向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并登記;在回國(境)后10天內,應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湯東寧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違規獲取英國永久居留權,長期持有因私護照,違反組織紀律,情節嚴重,理應受到懲處。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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